近日,汕头市政府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医疗保障规定》。作为汕头市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规定》充分利用了特区立法权,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并对适应对象、筹资渠道、保障范围等作出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待遇。
据悉,《规定》主要在四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创新立法体例,突破以往调整对象单一的立法格局,对汕头市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系列文件进行整合、调整、补充和完善,形成一部综合性较强的特区规章。二是建立医保医师制度,在省内首次将建立医保医师制度写入规章,将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三是建立医疗保障待遇的统一经办模式,采用“不动体制动机制”的办法,在民政、残联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城乡居民“一站式”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四是创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机制,通过立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区县核算、风险共担”机制,并提出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着力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