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力度,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揭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捐赠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自今年起连续3年,揭阳市每年将投入2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优秀组织奖,奖励在全市乡镇(街道、场)中评选出的28个开展新农村公益事业捐赠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揭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办法》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民生为引领,充分发挥群众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鼓励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海外侨胞和在外创业的乡贤,通过捐赠款物等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助力粤东上善新区建设。
《办法》规定了揭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公益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即实施“雨污分流”工程,整治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等村居环境和村庄风貌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帮助农村建设农民公园、体育文化场所等公共活动空间,解决农村道路、绿道网、住房、教育、医疗、饮水、治安、环保、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问题和农民生活服务、文体服务、科技服务、矛盾调解等公共服务问题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众和个人的活动;捐赠人指定的与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直接相关的用途;其他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
此外,《办法》还对相关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并制定了有关奖励措施,以鼓励为揭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和团体)。其中,市财政每年将投入200万元专项资金,连续3年,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乡镇(街道、场)中评选出28个开展新农村公益事业捐赠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场),设立优秀组织奖,一等奖6个,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二等奖8个,每个给予8万元的奖励;三等奖14个,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余下6万元由市委农办作为开展评选活动和制作奖牌的费用。市、县(市、区)委、政府(管委会)对有重大贡献的捐赠人应给予“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或单位)”、“新农村建设公益之家(或团体)”等相应的荣誉称号,公开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