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万静 2014-08-19 浏览: 次
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税、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