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
查处规程的通知
汕府办〔2015〕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本规程所称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其他相关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可参照本规程对辖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二、建立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作机制
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互相通报机制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执法、房管、水利、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