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在全面推进总部经济发展上又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新修订的《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于本月4日起施行。与2011年底出台的《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相比,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抢占总部经济发展的制高点,目前我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有73家。新修订的《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指出,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根据新《办法》,我市现有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款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企业;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须符合相关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非制造业企业;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企业等。
此外,可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还包括: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新设立的非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除了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和标准,新《办法》还对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每5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新《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