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在便民服务方面又有哪些新的规定?近日,市卫计局对该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根据《办法》规定,生二孩无需再审批,但仍需登记;特殊情况再生育的,须经审查批准;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二孩不用审批,但仍需登记
《办法》规定,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而记者了解到,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虽然生育二孩不用审批了,但仍需登记。据了解,《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登记时间有什么规定呢?根据《办法》,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特殊情况再生育,须经审查批准
根据《办法》规定,特殊情况再生育的,仍需经审批的群体有: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