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城镇居民医保手续可续办
来源:汕头日报 作者:陈静莹 2014-09-12 浏览: 次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近日发出通知,从2010年10月8日起,本市居民可以继续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可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的标准,代收在校学生、在托在园学龄前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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